【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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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5倍(92年度為21,065元)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2.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活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3.全家存款本金及投資一口不超過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25萬元。
4.全家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650萬元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4.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書。 5.全戶不動產證明。 6.私章。 7.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者障礙等級中度以上每月補助6,000元,輕度每月補助3,000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內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5倍(92年度為21,065元)者障礙等級中度以上每月補助3,000元,輕度每月補助2,000元。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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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
一、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民,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所訂各類之對象。
二、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4. 出具鑑定醫院需配用生活輔助器具診斷證明書。 5. 統一發票或收據。 6. 切結書。 7. 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8. 領據。 9. 私章。 10.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三、補助標準:
依本府規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補助。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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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 |
一、補助對象: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參加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補助標準:
1.極重度、重度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費。
2.中度者補助其自付保費之1/2。
3.輕度者補助其自付保費之1/4。
三、受理單位:由縣政府逕付勞保局、中央信託局、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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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扥育養護費用補助】 |
一、補助對象:
符合補助標準,經本府轉介收托(容)於日間托育(住宿養護)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二、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所得稅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證明)及不動產證明。 4.體檢表(包含肺結核、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等檢查)。 5.慢性精神病患之送養需附病歷摘要。
三、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3/4。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二分之一。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1/4。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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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
一、申請資格: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2. 未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3. 未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4.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 租賃之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者,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縣。 6. 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
二、補助標準: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一、六00元。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二、六00元。 3.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助三、六00元。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4.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租賃契約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四、受理單位: 各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五 、 備註:
租金補助受理之名額,以當年度列之預算額度為限,於統一公告申請期間受理後再由本府統計各申請案件補助總額,如果補助總額超出當年度預算時,由本府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助名額。
本文出處於桃園縣政府身心殘障福利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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